一、理论考试标准的变化
在驾驶技能形成的过程中,理论与技能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理论是技能的前提,技能是理论的延续。在实际的驾驶技能中,理论只有通过技能才能表达出来。“理论武装头脑”,技能靠大脑指挥。没有理论指挥下的技能,称为“马路杀手”不为过。
(一)科目一考试变化
(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变化
二、理论考试标准变化的主要理由与依据
(一)符合驾驶工效学
工效学吸收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广泛知识内容,是一门涉及面很广的边缘学科。在机械工业中,工效学着重研究如何使设计的机器、工具、成套设备的操作方法和作业环境更适应操作人员的要求。
以驾驶人为主线,从视觉“先入为前”的顺序渐次排列。确定科目一定位后,进入驾驶人“视野”范围的就是科目一内容。比如科目一内容排列顺序:驾驶人前置条件-汽车-机件操作-基本驾驶操作-道路交通信号-机动车通行规范-事故与责任-证件使用。
(二)理论考试定位
(1)科目一:以驾驶人为主体(线索),以安全驾驶为核心,以完成安全驾驶技能为目标的相关知识。
(2)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以驾驶人为主体(线索),以科目一、二及科目三实操经历为基础,以驾考期限内难以消化吸收的复杂驾驶、文明驾驶为核心,以完成未来安全文明驾驶为目标的相关知识。
(三)正确界定科目一与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关系
(1)安全与文明的关系
安全是人们的基本需求,文明是人们的高级需求。没有安全做基础,文明其实是“空中楼阁”。同时,在考取驾照期间,短时间内安全技能尚未形成的情况下,促进文明驾驶的提高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将科目一与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关系界定为安全与文明的关系,是比较适宜的。
(2)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道德是以文明为方向,以礼义廉耻忠孝节悌为核心内容的一种社会主流价值观下的非强制性约束法则。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基础,道德是法律的高级延续。没有法律做基础的道德,是没有意义上的道德。讲目前的科目一与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之间的关系界定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比较适宜的。
(3)基础与高级的关系
驾照的获取,其实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上进行驾驶的基本安全资质。达到较高级别的驾驶技能是不现实的。但没有一个基本的安全驾驶水平,将给公民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将科目一与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基础与高级的关系,是比较适宜的。
(4)简单与复杂的关系
事故事实证明,驾驶人需要多元的复杂的知识和技能。但在驾照获取阶段,短时间内,让申报者全部获取也是不现实的,不科学的。不符合驾驶技能形成的渐进性。如果在驾照获取阶段,能做好单一的项目即可。因此,科目一与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之间的关系界定为简单与复杂的关系,是比较适宜的
(四)编排原则
1.科目一内容
❶涉及安全原则。凡在道路交通安全中能提高驾驶人安全驾驶技能的有关联的内容一律编入。尤其是定位于“安全”。与“安全”无关的直接取消。以此提高公安部门主抓安全资质的针对性。
❷基本基础倾斜原则。针对目前考试内容比较分散、定位模糊的现状,建议将现有知识向基本、基础倾斜。目前重要的知识点比较简单,但能通过考试给考生留下很深的印象比较难。正如好诗不好写一样。简单的外表需要复杂而深厚的内部。
❸技能对应原则。驾照是公安部门核发的公民在道路上具备基本安全驾驶的资质。一个公民具备完全驾驶能力,对于一般人来讲,需要至少3年以上的驾驶经历。作为核发驾照,将驾驶经历定位于1-2年,将驾驶区域定位于一般道路、城市街道。区域外的驾驶能力,置于科目三理论仅限于了解,不作为掌握。
❹符合实际的原则。将目前在实际驾车中,交通违法、交通事故频次高的要素纳入考试范围。比如酒后驾车、交通逃逸、超速行驶等。并加大考试力度、频次,以提高考试效果,直接影响当下交通安全治理现状。
❺第一人称核心原则。将原来的“要你做”改变为“我要做”、“我怎样做”。“我先做什么”,“然后做什么”、“最后做什么”。
在编排内容原则中,可能出现原则重复,但只要通过内容检索,达到以上原则即可。
2.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❶复杂综合倾斜原则。根据特殊技能形成规律,人不可能在有限时间内熟练掌握复杂的综合驾驶技能。但又是未来驾驶之必需。建议将综合驾驶知识置于该范围,为完成未来复杂驾驶打好基础。
❷文明道德原则。科目一侧重依法驾车范畴。本部分侧重文明道德范畴。凡是法律无法约束的部分置于此处,以达到安全文明驾驶的良好交通秩序。
❸未来技能对应原则。按照3年完全具备道路交通安全需求的驾驶技能为准,其对应的驾驶区间为或区间驾驶证的第二至第三年对应的驾驶技能。
❹符合实际原则。将目前在实际驾车中,交通违法、交通事故频次高的要素纳入考试范围。比如酒后驾车、交通逃逸、超速行驶等。并加大考试力度、频次,以提高考试效果,直接影响当下交通安全治理现状。
❺第一人称核心原则。将原来的“要你做”改变为“我要做”、“我怎样做”。“我先做什么”,“然后做什么”、“最后做什么”。
❻巩固依法原则。科目一、二及科目三实操部分尚不能巩固的部分,进一步强化。在内容方面适度渗透。建议结合“符合实际原则”,根据目前在实际驾车中基本的违法行为,添加相应的内容。
在编排内容原则中,可能出现原则重复,但只要通过内容检索,达到以上原则即可。
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相关描述】:
1.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调整相关考试内容:科目一涉及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内容全部调整至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项目中;调整考试内容比例,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知识考题比例,单列文明行车常识、典型事故案例等内容;
2.理论考试模拟实景。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增加情景类试题,通过文字或图片、视频等情景形式模拟实际道路交通场景,考核考生对实际道路交通情况认知、判断和处置能力。
三、新标准理论考试对考生(包括驾校)的影响
根据新修订的考试标准及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新标准的理论考试,不仅不会影响考生(包括驾校)的考试合格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以下促进作用:
1.更加贴近“驾驶”正题
在驾考前的驾驶学习阶段,时间是有限的。在有限的时间内,如何更加贴近“科目一”的主题和实质,是本次修改的核心。驾驶人驾驶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对人不仅仅是驾驶人。所以,考以致用非常重要。一般应包括两个方面:科目二、三的驾驶技能所用和未来驾驶技能的形成所用。
2.学习更加顺畅
按照上述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编制定位和原则,尤其是“驾驶人前置条件-汽车-机件操作-基本驾驶操作-道路交通信号-机动车通行规范-事故与责任-证件使用”编排顺序,符合考生的心理程序,将具有逻辑性,记忆可能更深刻和牢固。
3.内容更具针对性
按照知识和技能的对应原则,科目一内容的设置目的主要用于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设置目的主要用于未来驾驶技能的形成。驾驶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应的法律职责,并非在驾考时就能实现的。符合驾驶技能形成的渐进性原则。
4.更符合实际情况
驾照是公众在道路上进行驾驶的安全基本资质。这种安全资质的宏观目标就是满足实际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时过境迁,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道路交通安全需求,而道路交通安全实际需求,就是驾考的宏观目标。
(本文含有学术观点,具体执行应以官方解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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